當天報警沒有立案,過幾天還是可以立案的。報案后,警方會填寫受案登記表,然后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審查,如果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警方就會立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偵查。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警方會給當事人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然后通知報案人。如果報案人有異議,可以去上級公安機關控告或投訴,要求依法辦案。
一、經濟案件立案程序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1)有犯罪事實存在;(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屬于案件管轄范圍。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范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馗嫒藢矙C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由于經濟犯罪比較特殊,犯罪主體很大一部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因此雖然經濟犯罪部分還是由公安機關處理,但是可能還會涉及檢察院。
二、火災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1、受理案件
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況下應當到案發地公安派出所或刑偵部門,情況緊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機關或撥打110報警;受理案件的單位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制作筆錄,作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時向報案人出具回執。
2、立案
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符合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且屬于我局管轄的,予以立案。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標準的,不予立案。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辦案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控告人??馗嫒瞬环?,可以向我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有違法事實,不符合立案標準的,由我局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3、偵查
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嚴格依法采用各種偵查措施和手段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4、破案
經過偵查,對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5、偵查終結
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定罪準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結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非法集資經偵怎么辦理
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一、受理(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二、立案(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1、認為有犯罪事實;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馗嫒藢矙C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三、偵查(一)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二)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四、破案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五、偵查終結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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