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同時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可以領取失業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被公司開除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般因為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單位開除或者主動辭職,都沒有經濟補償金,不過打架被公司開除,是屬于非本人意愿的,因此是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2、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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