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施工合同均無效,且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的,可根據爭議合同之間的差價,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結算——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唐山市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其適用前提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無效的備案合同并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先參照適用的效力。
在當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應參照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在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時,可以根據兩份爭議合同之間的差價,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予以合理分配。
一、轉包合同無效法律后果
轉包合同無效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行為人應當返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
3、對轉包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轉包合同有效嗎
轉包合同有效,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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