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能否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
《侵權責任法》正式實施已三年有余,但在某些基層法院,部分法官仍對應否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持有不同見解。筆者認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得到支持。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為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辦理侵權案件,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p>《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钡谌钜幎ǎ骸笆芎θ怂劳龅?,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钡诙鍡l、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列舉了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從以上規定可以很明顯地看出,并非殘疾或死亡賠償金已涵蓋被扶養人生活費。
再從《通知》第四條的內容理解上看,《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倍督忉尅返诙藯l則是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及賠償限制的條款規定。顯然,目前并未取消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而且仍然承繼了《解釋》的計算方法,也就是說,在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仍應根據《解釋》計算殘疾(或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兩者相加就是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所指的殘疾(或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仍然應當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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