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分類有哪些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分類:
根據現行立法,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設立于部分企業內部,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調解結果雖目前公認具有合同的效力,對勞動關系當事人有一定的合同約束力,但卻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執行力,可以說調解是法律程序外的程序。
第二類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它按行政區劃設立在各級勞動行政管理機構之側,雖然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并承受了幾乎全部勞動爭議初級裁處的壓力,但它同樣存在著與形式發展不協調的因素,如行政性過強、程序規定較粗框、重要規則缺失等,這越來越讓人感到完善制度、豐富處理程序的緊迫感。
第三類是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的兩級審判體系,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后的大量勞動爭議承受著一次再一次的重復審判工作,使處理勞動爭議的審判人員疲于應付不斷增加、大量積壓的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分類:
1、從勞動爭議主體上分。
勞動爭議分為個人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個人勞動爭議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則分兩種:一種是勞動者一方為多人,且發生爭議的原因和請求是共同的。這種集體爭議勞動者一方應推舉代表參加法定的處理程序。
2、從勞動爭議的客體上分。
即從爭議涉及的勞動關系上分,可分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規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亦稱權利之爭。以及因確定或變更勞動者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亦稱利益爭議。
3、從勞動爭議的性質上分。
可以分為因參加、組織工會及罷工等行使公民權行為與用人單位產生的勞動爭議和因要求增加工資、縮短工時等經濟利益產生的爭議。
4、從勞動爭議的內容上分。
勞動爭議可分為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等。還可從內容的難易程度上分為,簡單的勞動爭議和復雜的勞動爭議。對簡單的勞動爭議,在處理程序上依法可以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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