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包括什么?
勞動爭議有以下處理機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二、勞動爭議的范圍有哪些?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爭議的管轄地規定是什么?
1.一般地域管轄。
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
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
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中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旦雙方出現了勞動爭議的,是需要先本著友好的態度去協商解決的,協商無效的,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去調解的方式去解決的,如果調解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只能選擇起訴的方式去處理了。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包括什么?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了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內容了解。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