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即:(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以上這些基本條件同樣適用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具體來說,《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幾點不同規定:
(一)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較高規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二)股東的出資期限。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繳足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一期出資后,余下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足(投資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內繳足,其他公司在兩年內繳足);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論注冊資本是等于還是高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均要一次繳足,不能分期出資。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的章程由股東一人制定。
(四)關于公司組織機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組織機構方面是“三權分立”的,即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三者之間各有職權;而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會的職權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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