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繳存企業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合同造價較高的,應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設置繳存金額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設區的市),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繳存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如何區分
所謂工程履約保證金,是指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并彌補發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納的一定數目的金錢。發包人不得將履約保證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退還給承包人。
工程質量保證金(亦稱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
通俗而言,履約保證金是一種擔保,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
二、工程質量保證金退回時間是多長時間?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有對工程質保金的具體規定,當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施工單位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同時,住建部為了減少建筑企業負擔,細化了相關規定。
1、規定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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