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同遺囑的效力如下:
1、公證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和證明效力;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通常是遺囑人因病不能寫或不能寫的必要條件;
4、口頭遺囑,遺囑人只能在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
5、錄音遺囑,是錄音機錄制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
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通過自書、代書、口頭等等形式,過世后留下的財產等進行處分,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后正式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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