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餐飲業銷售外購食品是繳增值稅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我國的銷售貨物、加工或者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等經營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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