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是否可以離婚需要視情況而定: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遺失、損毀結婚證的,雙方因登記結婚而存在婚姻關系,自然是可以離婚的,具體如下:
(1)協議離婚,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2)訴訟離婚,當事人可以向原來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該條未規定是哪里的婚姻登記機關,但應該是原來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結婚證的,能否離婚要區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符合事實婚姻情形的,可以訴訟離婚,但不能協議離婚。此種情形,雙方可以離婚,但是離婚的方式受到限制,婚姻登記機關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當事人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原因在于協議離婚的時候,婚姻登記機關需要查明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是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即使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也不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當然,如果雙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3、結婚證被另一方藏匿。
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去開具婚姻關系證明時不要說是被藏匿,告訴工作人員說結婚證丟失。
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否則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或起訴要求解決孩子撫養問題的,法院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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