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刖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赳委員會討論確定宣告刑。
5、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六個月以下,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頻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應當依法適用;狎,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刖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一、法院量刑的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依法確定宣告刑。
二、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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