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2年。
5、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失業證的辦理有非常明確的條件要求,失業證必須是屬于不是因為本人原因所導致中斷就業,主要還是為了防止有一些人員通過欺騙的方式來辦理失業證,從而領取失業金。
一、失業救濟金領取的標準
失業救濟金具體可以領多久需要實際繳納情況具體確定,最短六個月,最長二十四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二、交了7年社保能領多少失業金
最長18個月的失業金,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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