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具體的領取期限取決于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個人累計繳費的年限。如果累計繳費滿五年但不足十年,最長領取期限為十八個月;而如果累計繳費達到十年以上,則最長領取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分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年限計算,當事人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等。
拓展延伸
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是確保失業人員能夠獲得經濟援助的重要途徑。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包括:失業登記、符合失業定義、繳納失業保險費等。申領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首先,失業人員需要到當地勞動就業部門進行登記;然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身份證、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接下來,填寫申請表格并進行審核;最后,經審核通過后,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和國家對于申領條件和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失業人員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獲取準確信息。
結語
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是確保失業人員能獲得經濟援助的重要途徑。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失業人員可領取最長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程序包括登記、提交證明材料、填寫申請表格和審核等步驟。不同地區和國家的條件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請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信息。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