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要哪些證件
1、起訴方的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戶口本以及復印件;結婚證;民事起訴狀;夫妻共同財產權屬證;子女的出生證明和戶口本。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要哪些法律程序
1、起訴離婚的程序開始于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即被告,被告在指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書。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審判時間,通知離婚當事人雙方開庭時間。沒有特殊情況時,根據人民法院確定的時間如期開庭審理,離婚當事人雙方均應到庭參與庭審,特殊情況下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理出庭。
2、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先進行調解,并根據調解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審理。需要繼續審理的,庭審過后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當場宣判還是定期宣判。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15日內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判決作出即生效。當事人在一審判決15日內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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