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到相應法院起訴,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未離開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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