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間,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并且民事和刑事訴訟的規定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一、追加起訴重新計算審限的規定
追加起訴不會重新計算審限。審限,是指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期限。(1)刑事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后,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一審、二審的審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三個月和兩個月。(2)行政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應當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髙級人民法院需延長審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審理上訴案件,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3)民事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選民名單案件必須在選舉前審結);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審限的,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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