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自首須滿足的條件是:
1、特定的主體,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定的罪行,即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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