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勞動局討 工資 需要帶以下資料: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或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2、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4、“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 6、“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 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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