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辦理流程:
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
2、檢查: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審批:縣安監局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制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制作不予批準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二、申報材料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文件或者租賃文件(復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7、運輸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運輸資質和批復,及運輸合同;
8、存儲場所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儲存資質和批復。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 18265-2000)》
8.1 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的部門統一制作、發放。
8.3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本標準第4、5、6、7章的要求,并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后,方可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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