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搶奪的區別:
1、客觀行為不相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別人來不及反抗;
2、客體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不但侵犯了別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別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是希望或準備以武力或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通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5、量刑的力度不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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