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換領申領居民身份證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已申領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市外新遷入需換領居民身份證,由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原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照相點免費采集數碼相片。(沒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且未申領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還需攜帶本人學生證、畢業證、結婚證、駕駛證(其中之一)或貼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證件或證明)然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已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因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證件損壞、有效期滿需換領新證的,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原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2、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窗口填寫《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4、人口信息有誤、需要更正:
非審批項目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直接更正。
審批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憑提供的相關材料申請變更,按規定審批后予以更正;審批期間暫緩辦理身份證。
5、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6、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7、30個工作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10個工作日內由郵政快遞按指定地點投遞)。
8、申領人領取居民身份證時,需將以前申領的居民身份證全部交回派出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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