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請單位不同
開工報告:承包單位申請的,是承包單位向監理報告。
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
2、受理單位不同
開工報告:向監理工程師提交。
施工許可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施工許可證是施工單位申報開工報告的前提條件,應該先辦理好施工許可證后,施工單位才能申報開工報告,有了施工許可證監理工程師才可以批準開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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