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后一般需要做清算。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用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需要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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