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現了交通事故的話,因為另一方的侵權行為而造成了訴訟結果的發生,那么應該由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的,具體的可以是被告一方的,或者是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兩類法院可以管轄,第一類就是被告地法院,也就是說侵權責任人。通常來講,也就是交警在認定事故當中的主要責任人。具體的事有可能是主要責任人不愿意進行賠付,或者是賠付的不到位等等。那么第二類的管轄法院就是侵權行為的發生地,當然不僅僅是行為的發生地。在矛盾與糾紛的發生地,也是可以進行訴訟的。在事故當中就可以認定為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雙方約定賠付,但是賠付未成的人民法院。在雙方放棄了或者是沒有辦法進行協商了之后,如果想要起訴的話,要按照法律的嚴格規定向當地或者是被告人一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可以向法律規定之外的其他機構提起訴訟,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提起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真實性,包括當時交警給出的責任認定和保險公司的賠付證明都要拿到法院上,請法官來進行認定。
一、網絡言論侵權要到哪個法院起訴
網絡言論侵權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害不可估量,此時作為受害一方肯定想到法院起訴維權,但究竟去哪個法院起訴可能就沒幾個人可以準確說出,通常侵權案件的法院管轄地為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于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并不是每個人都明確知道哪里屬于侵權地,尤其是網絡侵權行為中,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針對日益活躍的網絡侵權,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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