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哪些作品不能申請著作權登記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
二、違反國家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一個十分必要的條件,也就是說非法經營罪的成立,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某一行為其本身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96條的規定,刑法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換言之,只要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或者最高行政機關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都可以被認定為是國家規定,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這兩個合法的國家規定的制定主體之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作為國家規定的制定主體,理所當然按照立法層級效力的規定,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都不可以納入刑法明文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范圍之內。
當然,從各個角度來看,刑法第96條的法律規定本身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的:
首先,從我國刑法分則空白罪狀條文來看,違法國家規定的表述過于概括和籠統。為了解釋或者實踐的方便,使用者可以在眾多的國家規定中予以選擇,很多的國家規定會存在相互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的問題。因此,立法者應當充分予以考慮,有必要將參照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范圍盡量明確及詳細,只有如此,司法者進行的解釋的自由度就會變小,從而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認定犯罪、確定刑罰,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其次,從法律完善的角度來看,刑法第96條違反國家規定的范圍過于寬泛,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我們設定罪與刑的只能是法律,任何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之外,都不能認定為我們所認定的法,都不能成為我們定罪量刑的合法根據。
三、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
第一種是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第二種是為保護.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用于《著作權法》的作品。它們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極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消息;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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