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款收據可以蓋公章,有效。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自己法定主體行為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稱之為公章。收據上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對公司而言,是一樣有效的。
一、使用公章的注意事項如下:
1、加蓋公章,是對代表單位對文件內容的確認,成為單位的意見;
2、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準制度;
3、蓋公章的位置,一般在最后頁紙的時間上正中間。
二、違法使用公章的行為如下:
1、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2、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總而言之,鑒于公章一般具有公認的法律效力,加蓋公章的收款收據在實務當中也一般將其看作合法收據。在收據上蓋章,主要是為了起到物項或款項已經收到驗證或者是確認作用。同時在收據上蓋了章,也就代表公司對于這份收據已經認可了。
法律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四十一點 【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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