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對于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而言是不需要交稅的,但對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規定的 法定繼承人 ,不征收契稅。 對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 遺囑 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則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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