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慶是96年以前。最早在92年,北京開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但是其他地區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時間不固定,有的是1993年,有的是1994年,1995才有的地區建立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第二條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條 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攫B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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