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一)經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一)經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五)用人單位經濟性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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