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的政府行政部門有兩種類型,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二是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衛生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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