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一、被人敲詐勒索如何取證?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敲詐勒索罪處罰如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5.12法釋〔2000〕11號)
對于涉及敲詐勒索罪的當事人及其親屬而言,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區分清楚此罪與彼罪是非常必要的,罪名的確定直接影響量刑。
根據《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為起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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