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套路貸構成犯罪的,主犯要承擔犯罪行為全部的刑事責任,如果判決要依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如果你身為套路貸的一員,明知是實施套路貸犯罪并參與的,那么有以下行為,以共同犯罪論處:
1)協助制造現金支付、銀行走賬記錄、第三方支付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
2)協助辦理司法公證的;
3)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等幫助的;
4)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6)幫助、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套現、取現的;
7)中介人員長期參與“套路貸”犯罪活動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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