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重大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10%以上;或直接損失費達5000元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但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故(火災、爆炸等),造成人身肢體殘廢的事故,均屬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產品日計劃產量損失5%,或直接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負傷休三個月以內的事故,屬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損失費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屬于微小事故。
(四)職工的傷亡事故劃分按國家或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火災事故等級劃分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事故損失計算按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計算。
事故責任劃分處罰制度:
(一)公司的經理未履行安全生產制度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由于公司主管安全的責任人管理失職的,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將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開除或降職處分。
(三)公司員工由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人員傷亡或公司損失的,將按照公司有關安全制度規定,根據造成受傷害程度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依據刑法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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