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錯誤的醫療行為。
2、造成患者損害后果。損害后果是指錯誤的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實。
結合對侵權行為法理論、《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對醫療行為的特點、患者權利等考察,可以認為,醫療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實質上是對患者人身權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還有親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典》中“人身”的真正含義。
3、錯誤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
4、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醫療損害不以加害人主觀過錯表現形態是否屬于過失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損害后果的同樣可以構成醫療損害,如醫務人員出于報復、泄私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態,對患者造成損害后果的情形。
一、醫療損害賠償與事故賠償有什么區別?
1、在法律適用方面。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民法典》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2、在醫療鑒定方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p>3、在損害賠償方面。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后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系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根據民法原則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情節,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二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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