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并應業主要求開發票的,則由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供熱公司等直接將發票開具給客戶,物業公司只是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不會2次交稅。營改增后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問題可暫按以下情況區分對待。
1、如果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
2、如果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在總局明確之前,可暫按代購業務的原則掌握。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增值稅:
(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
(2)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供熱公司等(簡稱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并由物業公司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
(3)物業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物業公司代收的水電費,應當按照銷售貨物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征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于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筑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制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需要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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