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是沒有處分的相關規定的,但是行政有處分的規定。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在于處罰是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
一、行政處分期滿后處分會自動解除么
行政處分期滿后會自動解除。根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到期后,如果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解除處分。如果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二、通報批評屬于行政處分還是行政處分
通報批評屬于行政處罰范疇。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處分性、制裁性。而通報批評是由行政主體針對具體的當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備行政性。
三、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有哪些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二)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三)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四)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定.
(五)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六)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七)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八)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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