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耕地一般不可以栽果樹。
2、我國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
3、如有人占用基本農田栽果樹毀壞種植條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并處罰款。
法律依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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