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該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選址與總體布局、工作場所、輔助用室以及應急救援的基本衛生學要求,適用于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建設項目的衛生設計及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施工期持續數年或施工規模較大、因各種特殊原因需要的臨時性工業企業設計、以及工業園區的總體布局等可參照該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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