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按法律規定,原判刑期是指判處的拘役期限。
2.刑種變更后又發現漏罪的情況。包括死緩裁定為無期徒刑后又發現漏罪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又發現漏罪兩種情況。應把裁定后的刑罰和新發現的罪所作出的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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