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受理程序
建立健全案件線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制度。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對從各種途徑掌握和發現的案件線索,要及時報告,作為密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壓、擱置,保障檢舉、控告渠道暢通;對重要案件線索,要經集體研究后作出處理,不得擅自處置。
規范案件線索報送和轉辦工作。對應由上級機關辦理的,及時報送上級機關;對應由下級機關辦理的,及時轉交下級機關;對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和部門。對轉交下級機關辦理的重要案件線索,要加強檢查,跟蹤督辦。
二、嚴格初步核實(初步審查)程序
嚴格初步核實條件。對反映涉嫌違紀且線索具體的問題,必須進行初步核實。對署真實姓名的舉報材料,應優先辦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對涉嫌違紀的問題進行初步核實,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不得擅自決定。
規范初步核實結果處理工作。經初步核實,對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及時辦理立案手續;對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按有關規定提出組織處理或其他處理的建議;對反映問題失實的,應按規定予以說明或澄清;對誣告、陷害他人的,應依紀依法嚴肅查處。
三、嚴格立案和調查程序
嚴格執行立案規定。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遵守審批時限規定。
嚴格按規定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必須兩人以上并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有關辦案證明文件。調查取證既要收集能夠證明被調查人有違紀行為的證據,也要收集能夠證明被調查人無違紀行為的證據,特別要注意收集物證、書證、視聽材料等客觀性強的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格遵守案件調查時限規定。
規范案件材料移送審理工作。案件調查結束,案件檢查部門要按規定將證據和程序兩方面的材料,全部移送案件審理部門。
四、嚴格審理程序
堅持審理制度。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紀律責任的案件,未經審理不得提交紀委常委會議(未設常委的紀委會議)或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研究。保證審理時間,防止因時間倉促等原因影響審理質量。
全面履行審理職責。案件審理部門既要對所調查認定的事實、取得的證據和定性、處理建議進行審理,又要對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理。審理人員要按規定與被調查人談話,并向重要涉案人核實有關情況。
五、嚴格處理和執行程序
堅持案件處理集體研究決定制度。研究決定案件處理時,要聽取案件審理部門和案件檢查部門兩方面的意見,慎重對待有分歧的意見。不得以個人或少數人意見代替集體研究決定。
重視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嚴格執行處分決定宣布和執行的時限要求。加強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處分決定執行不及時、不到位。
六、規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對調查證實涉嫌犯罪的案件,應及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然后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也可先移送司法機關,再適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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