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事件申報。發現人要在第一時間進行申報,從而為有力的處理贏得重要的時間機遇,在申報的時候也一定要選擇合適的機構。
2.事件判斷。對于事件進行一個先行的判斷,從而認清事件的屬性與嚴重程度,作為一個發現人,對于事件的信息掌握得比較的充分,這種判斷會起到關鍵的作用。
3.事件通知。把事情進行合適的通知,讓相關的處理機構來進行處理,一定要多多的掌握信息,讓通報的事情比較具體而詳實。
4.進行處理。如果發現人能夠進行一定的簡單處理,那么可以立即進行處理,如果還需要一些外部的特殊處理,那么一定要聯系到相應的機構。
5.調查起因。事情處理結束之后一定要進行相關的調查,從而發現事情的起因,從而可以避免這一事情的繼續發生。
6.備案。對于事情的整個過程要進行一定的備案,從而可以在以后進行檢閱,去查詢事情的相關的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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