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進一步深化衛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第二條:按照消毒產品用途、使用對象的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嚴格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用于醫療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滅菌劑和滅菌器械,皮膚黏膜消毒劑,生物指示物、滅菌效果化學指示物。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加強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除第一類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化學指示物,以及帶有滅菌標識的滅菌物品包裝物、抗(抑)菌制劑。第三類是風險程度較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劑外的衛生用品。
同一個消毒產品涉及不同類別時,應當以較高風險類別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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