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嗎
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也沒有獨立的公司章程、名稱和財產,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分公司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活動,作為訴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分公司的特征有: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三、分公司合同應訴的主體是總公司嗎
分公司合同應訴的主體一般是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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