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認定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要認定為非法集資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宣傳單,手機短信等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的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
3、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即社會沒有特定對象。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是實施非法集資行為的兩種具體表現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我國認為,通過違反法律法規的不正當方式,向社會或者集體的成員募集資金,違反我國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都可以成立非法集資。主要標準是未經行政審批,向社會或者集體的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吸納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間內會付息還本的吸納社會資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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