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倒賣文物罪如下:1、倒賣文物罪是指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并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定公布的屬于禁止經營的文物;2、是指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的一、二、三級珍貴文物以及其他受國家保護的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文物。這些就是倒賣文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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