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主要是指: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詐騙等手段公開獲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且侵犯了公民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非法集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可能會構成犯罪,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責任形式為故意,其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眾存款的,以集資詐騙罪或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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