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者的資金,行為人承諾并意圖償還本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來看,如果向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生產經營,實際上所有或大部分資金也是為了生產經營,則更有可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向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更有可能設定集資詐騙罪。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業務正常,經濟能力強,在向公眾籌集資金時有償還能力,更有可能設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更有可能設定集資詐騙。
3、從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事發前全部或大部分未歸還,給投資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則更有可能設定集資詐騙罪。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事發前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歸還,則設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很小,一般應設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事件發生后的歸還能力來看,如果事件發生后的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全部或大部分資金,則有可能設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事件發生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有可能設定集資詐騙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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