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未遂仍構成犯罪。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在未遂的情況下會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竊未遂的相關規定
盜竊未遂在客觀方面未得逞的表現畢竟有其特殊性,圍繞盜竊未遂的界定這一問題,理論界存在爭議,但比較權威的觀點有以下三種:
(一)一是控制說,
認為只要盜竊者已實際控制所竊財物為盜竊既遂,反之構成未遂;
(二)二是失控說,認為只要物主已失去對其財物的實際控制為盜竊既遂,反之為未遂;
(三)三是失控控制說,認為構成犯罪既遂,不僅物主已失去對其財物的實際控制,而且財物必須在盜竊者的控制之下,否則為盜竊未遂。
二、與盜竊既遂的區別
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例如,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后再撿回該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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