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的財產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涉及到財產被凍結、扣押等風險。被取保人應當采取措施盡可能地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對于有財產案件,被告人取保候審期間,應當委托書面授權代理人管理財產。代理人應當妥善保管被告人的財產,不得侵犯被告人財產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保證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人民法院認為保證人的財產可能不足以履行擔保責任的,可以責令其提供適當的擔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因刑事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判處剝奪自由的,應當由他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指定代理人處理他的財產。
以上法律依據說明,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間應當委托代理人管理財產,保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被剝奪自由的人財產應當由指定代理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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